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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学院本科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办法
[文章来源:文学院团委 作者: 发布时间:2014-03-28]
为了做好本科毕业生工作,结合我院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,特制定文学院本科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办法。
第一条 在第七学期开学两周内,由班主任牵头,以班级为单位,计算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,按成绩高低排序,作为开展毕业生各项工作的基础。
第二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
综合测评成绩由课程考核和实践考核两部分组成,其中,课程考核占70%,实践考核占30%。具体计算公式为:
综合测评成绩=基础分(20分)+课程考核×70%+实践考核×30%
第三条 课程考核
计算本科前六学期所修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(保留两位小数)。计算公式如下:
课程考核成绩 = 所修各门课程成绩总和÷所修课程门数
第四条 实践考核
实践考核成绩 = 实践考核加分总和÷ 3(三年)
第五条 实践考核加分项目
(一)学术科技活动
1、出版专著、发表学术论文
(1)出版学术专著,第一作者计8分,其他人计6分;出版其它著作,第一作者计6分,其他人计4分。
(2)学术论文发表在学校规定的A类刊物,第一作者计8分,其他人计6分;B类刊物,第一作者计6分,其他人计4分;C类刊物,第一作者计4分,其他人计2分;D类刊物,第一作者计2分,其他人计1分(最高不超过4篇)。
(3)出版著作、发表学术论文署名须为“西北师范大学”,否则不予计分。
2、主持完成科研项目(以项目立项书或正式文件为准)
(1)完成国家科研项目,第一署名计8分,其他人计6分。
(2)完成省级科研项目,第一署名计6分,其他人计4分。
(3)完成校级科研资助项目,第一署名计4分,其他人计2分。
(4)完成院级科研资助项目,第一署名计2分,其他人计1分。
3、学术科研获奖(不分等次的奖按二等奖计分,特等奖在一等奖的基础上再加2分):
(1)获国家级奖励,一等奖计8分,二等奖计6分,其它奖计4分。
(2)获省级奖励,一等奖计6分,二等奖计4分,其它奖计2分。
(3)获校级奖励,一等奖计4分,二等奖计4分,其它奖计1分。
(4)获院级奖励,一等奖计2分,二等奖计1分,其它奖计0.6分。
(二)校园文化活动
1、文体活动获奖(同一项活动按最高计分,不分等次的按二等奖计分,特等奖在一等奖的基础上再加2分)
(1)获国家级奖励,一等奖计8分,二等奖计6分,其它奖计4分。
(2)获省级奖励,一等奖计6分,二等奖计4分,其它奖计2分。
(3)获校级奖励,一等奖计4分,二等奖计2分,其它奖计1分。
(4)获院级奖励,一等奖计2分,二等奖计1分,其它奖计0.6分。
2、发表作品(包括文学创作、书画印、摄影作品,限独立完成,最高不超过4项)
(1)作品发表在学校规定的A类刊物计8分,B类刊物计6分,C类刊物计4分,D类刊物计2分,校内刊物计1分。
(2)发表作品署名须为“西北师范大学”,否则不予计分。
(三)社会实践活动与志愿者服务活动
1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
获国家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计8分,国家表彰的社会实践小分队成员计6分;省级分别计6分、4分;校级分别计4分、2分;院级分别计2分、1分。
2、发表社会实践成果
(1)发表调研报告参照学术科技活动发表学术论文计分。
(2)发表新闻参照校园文化活动发表作品计分。
(3)成果发表署名须为“西北师范大学”,且为正式出版。
3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
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受表彰,或在学生活动中涌现的工作先进个人,省级及以上计4分,校级、院级计2分(最多不超过8分)。
(四)实践创新活动
1、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(含)计2分,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(含)计2分。
2、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国家一级证书者计1分,获二级证书者计2分,获三级证书者计3分。
3、参加从师技能大赛、计算机应用程序开发、网页设计大赛、创业设计大赛、职业生涯规划、征文等活动获奖,参照校园文化活动获奖计分。
4、获得托福、雅思、GRE、秘书资格、人力资源、计算机等技能型资格考试的分别计1分。
(五)其它奖励项
1、获得国家级优秀党员、优秀团员(标兵)、优秀学生干部(不含奖学金评定的“模范学生干部奖”)者计8分,省级计6分,校级计4分,院级计2分。
2、获得校级奖学金(不含“三好学生”奖)每项计4分,其中设二等奖的每项计2分;获得院级奖学金(不含“三好学生”奖)每项计2分,其中设二等奖学金的每项计1分。
3、获得国家级“三好学生”奖计4分,省级计3分,校级计2分,院级计1分。
4、获得国家奖学金(一等)计3分,国家奖学金(二等)计2分,国家奖学金(三等)计1分。
5、担任学生干部根据以下标准按年度计分,当年多项职务的就高计分:
职务 | 主席 | 副主席 | 部长 | 副部长 班长、团支书 | 副班长 副支书 | 其他 |
分值 | 4 | 3.5 | 3 | 2.5 | 2 | 1 |
6、担任学生党支部副书记、支部委员的按年度分别计2分、1分。
7、辅修第二学历计2分。
第六条 实践考核计分要求的国家级、省级,以正式权威机构盖章为准;校级、院级特指“西北师范大学”“文学院”,其它组织机构发奖不予认定。
第七条 以上所有计分项的截止时间为9月1日前,以正式文件或出版物为准,相应获奖以证书为准。
第八条 凡向学院递交的材料中发现有弄虚作假、提供伪造证件,一经发现,即取消保送资格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,自2013年9月开始实施。